本合同簽訂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共同遵守。不遵守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發生壹方不負責的事實,他們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或者只承擔公平責任。這意味著壹方有正當理由,可以免責。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的,即沒有合同規定的或者法律免除的原因,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合法的正當理由,如不可抗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正當理由包括:
(壹)因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利害關系人無法知曉公告事實的;
(二)利害關系人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無法知曉公告事實,或者雖知曉公告事實,但無法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申報權利的;
(三)不屬於法定申請公示的;
(四)未公告或者未通過法定方式公告的;
(五)其他客觀原因導致利害關系人未能在判決作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