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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理解公司投資獲利?

例如,A公司註冊資本654.38+0萬元,向B公司(註冊資本50萬元)和C公司(註冊資本654.38+0萬元)投資25萬元,分別持有這兩家公司50%和25%的股份。這兩筆投資合計50萬元,是A公司可以投資其他公司的上限。壹年後,乙公司和丙公司均盈利65,438+000%,決定將利潤全部轉為資本。然後,A公司在B公司持有的50%股份增加到50萬,C公司持有的25%股份也增加到50萬。此時,A公司持有的外資總額為65,438+0萬元,超過了《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的50%。這是規定允許的。

這是因為壹旦投資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公司就會被控制和兼並。而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則不然,因為他們有足夠的實力控制所投資的公司,並為此目的。所謂控股公司,是指通過持有超過壹定比例的股份來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控股公司有兩種形式。壹種是純控股公司,成立的目的只是控制其他公司的股份,不經營其他業務。它通過股權控制影響股東會和董事會,決定被控制公司的重大決策和生產經營活動,實現其控制意圖。壹種是混合控股公司,不僅控制股權,還進行直接的經營活動。在英美等國家,混合控股公司的概念實際上是指母公司。理論上講,達到其他公司565,438+0%以上的股份才可以控制。但在實際操作中,只要擁有其他公司約1/3甚至更少的股份,就可以成為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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