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證人是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人物,但是如果證人不願意作證,雖然不構成犯罪,但是會對案件的判決產生很大的影響。所以當事人有義務告訴大家真相,讓違法者受到應有的懲罰。不可否認,近年來中國公民的法律意識有所增強,但與先進國家相比,仍顯落後。要讓公民明白,依法出庭作證不僅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不可推卸的義務。為了提高公民的出庭作證意識。同時,大力開展社會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正氣和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在全社會形成良好風尚,為見證人提供良好寬松的社會環境。可以對證人證言申請證據保全。法院壹般以裁定方式支持或駁回證據保全申請。法院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被保護人也有權對裁定提出異議,但異議不影響裁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采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壹)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四)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