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財政困難人員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第十條: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低保、分散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臨時救助金原則上應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集中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應支付到供養服務機構集體賬戶。孤兒的基本生活費應當支付到孤兒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或者其監護人的個人賬戶,集中撫養的孤兒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的基本生活費應當支付到福利機構的集體賬戶。縣級民政、財政部門為救助家庭或個人在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辦理領取補貼資金賬戶,也可依托社會保障卡、惠農“壹卡通”渠道發放補貼資金。經辦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個人收取賬戶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