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糾紛的具體處理意見如下:
1,寺廟有權讓王離開寺廟,因為王是誌願者,寺廟有權拒絕;
2.如果王不想離開寺廟,寺廟的管理人員可以強行驅逐他;
3.如果王的行為幹擾了寺廟的正常工作秩序,可以報警,警方會依法將王帶離寺廟。
上述三種處理意見的理由如下:
1,王是誌願者,自然不需要和寺廟簽合同。雙方的關系不是勞動合同,而是壹種特殊的善意關系。王是給予者,寺廟是受益者;
2.由於寺廟是受益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王因工受傷,應由寺廟承擔醫療費、營養費和傷殘補助金。現在王的傷已經痊愈,寺廟也支付了醫藥費,雙方對此沒有異議;
3.目前雙方的糾紛主要是因為傷殘福利金協商不暢。這個可以等王完全治愈後再協商,到相關部門進行傷殘鑒定,也可以鑒定後直接按照傷殘等級標準進行賠償;
4.王因傷繼續在寺廟做義工是違法的。善意關系不同於勞動合同關系。在勞動合同關系下,用人單位不能辭退因工受傷的勞動者,必須為受傷的勞動者安排工作。善意的關系不是這樣的。想要繼續在寺廟工作的誌願者必須得到寺廟的同意。如果寺廟不同意,誌願者必須退出,否則就違反了寺廟的正常秩序。
綜上所述,寺廟有權要求王離開;王不願意離開,可以強行驅逐;如果報警,警方會依法帶走王。
但鑒於寺廟是大悲之地,建議此糾紛可向當地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解決,雙方友好解決是最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