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經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八條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行使職權。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六十九條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中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