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2.復習和判刑。法庭辯論或者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鑒定室進行評議,並作出判決。
刑事法庭審判程序的步驟:
1.開庭,是法庭審判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判做程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法庭審理是法庭審判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判做程序性準備;
3.法庭辯論是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中已經調查的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的;
4、被告人的最後陳述,對其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這是法律賦予被告的壹項重要權利;
5、評議、宣判、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進行討論、評價並作出決定的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七條
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142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