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10某書畫裝裱店與著名書法家趙簽約,委托創作書法作品。雙方約定趙在2月1998前將20副對聯交付裝裱店,裝裱店支付趙5000元。1997 65438+2月,趙因不慎摔傷右臂,委托兒子代寫所有對聯,送到酒店,裝裱店支付全部稿酬。但酒店很快就覺得作品風格與趙不同,於是要求鑒定,發現是別人的作品。
問題:
1.趙燦委托他的兒子來代表他的創作?2.趙兒子的行為是否屬於無權代理?
案例分析:
1.《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約定20副對聯全部由趙創作,同時書法創作具有強烈的個人屬性,必須由他本人執行。是不能代表的行為,趙無權委托他人代為履行。
2.趙兒子的行為不屬於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是指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民事行為,包括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活動。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後,可以產生代理效力。但是,不能代表的法律行為是不能由他人代表的行為,即使有法律上的委托。這些行為主要是帶有個人屬性的行為、違法行為或者法律、合同不允許代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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