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法院無法變賣財產,申請人和被執行人可以協商折價清償債務,法院也可以調解,或者根據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當地市場價格、交易習慣、交易方式等因素折價清償債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247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宜拍賣或者雙方約定不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自行拍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二,以物抵債,法院能否提供調解?
法院可以提供以物抵債的調解,但不能強迫被執行人同意。以物抵債是指在執行貨幣債權的情況下,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拍賣或變賣。經申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將財產作價交付申請人清償債務。強制償還實物債務是非常強制性的。無論被執行人是否同意,只要申請人同意依法接受債務,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將被執行人的財產裁定書交付申請執行人執行,以抵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