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登記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起訴和自訴,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出具書面憑證,註明收到日期。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或者自訴,應當當場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和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三條立案時,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收到申訴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不壹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申訴內容以及不予立案、拖延立案、幹擾立案、不予裁定、決定等行為,可以向被申訴人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查明事實,並將情況反饋當事人。如發現違法違紀行為,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