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壹條,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使用者應當維修、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維修和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沒有能力修復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權人有修復能力,拒絕依法履行修復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救助和修復,所需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修繕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應當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保養和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