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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意味著什麽?

法院裁定書是司法機關為了處理程序性問題或者某些實體性問題,依法作出的訴訟文書。

裁定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對訴訟的程序性問題或訴訟過程中的某些實體性問題所作出的決定。裁決有書面和口頭兩種。在我國,裁定是人民法院使用的,裁定只能適用於訴訟過程中的壹些程序問題和壹些實體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裁定書是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書的形式之壹,人民法院對有關程序事實和部分實體事實作出裁定。法律明確規定了該裁決的適用範圍。另外,依法不準許上訴的裁定,從作出時起生效。對於上訴期作出的裁定,上訴期屆滿後沒有上訴的,依法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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