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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傳票送達方式

法院傳票的送達方式有:1,直接送達;2、留置送達;3.郵寄送達;4.委托服務。

法律分析

1.直接送達:是指法院將法律文書或傳票通過工作人員直接送達受送達人,不經過他人或其他環節。送達回證應當由當事人直接簽名。2、留置送達:指受送達人本人或代理人拒絕接受法院傳票。把傳票放在收件人的住處的壹種送達方法。當事人拒絕接受時必須使用留置權要求,可以邀請證人見證。如果找不到人,就不能采用這種方法。3.郵寄送達:指通過郵寄的方式送達收件人。傳票壹般由郵局送達,具有法律效力。4.委托送達:是指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委托有關部門向受送達人送達的壹種送達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七條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書,應當交受送達人本人;如果我不在,我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收取。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說明情況,把文書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受送達人簽收,即表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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