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調解員是人民法院根據工作需要特聘的,不是法院正式職工。人民法院開展特邀調解員工作,應當建立特邀調解員名冊,並向註冊的特邀調解員頒發證書;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熱心調解工作並具備壹定溝通協調能力的個人可申請加入特邀調解員名冊;特邀調解員在入冊前和任職期間,必須接受人民法院組織的專業培訓。這些規定保證了特邀調解員的專業性和調解工作的質量。
法院的組成:
1.法官:負責審理案件,作出判決或裁定;
2.書記員:負責記錄庭審過程,整理案件材料;
3.檢察官:代表國家公訴機關出庭支持公訴,監督法庭審判活動;
4.法警:負責維護法庭秩序,執行法庭強制措施;
5.行政人員:負責法院內部行政管理;
6.司法輔助人員:包括法律援助律師、心理咨詢師等。,為當事人提供專業服務。
綜上所述,特邀調解員是人民法院專門聘請的。具有良好品行和溝通協調能力的個人,必須接受法院組織的專業培訓,入書後取得證書。這些規定保證了特邀調解員的專業性和調解工作的質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特別調解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建立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名冊,開展特邀調解工作。建立名冊的法院應當向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頒發證書,並對名冊進行管理。下級法院可以使用上級法院建立的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