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獨立的第壹審程序。簡易程序的目的是方便當事人訴訟,方便人民法院辦案,節省時間、人力、物力。
(壹)起訴方式簡單。原告可以提起口頭訴訟,當然也可以根據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被告可以口頭答辯。
(2)受理案件程序簡單。普通程序規定,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進行審查,在七日內立案,在受理後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後十日或者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可以另行確定開庭日期。
(三)傳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方式簡單。可以通過電話、口頭約定、代委托人通知等方式傳喚。,並且不受普通程序規定的開庭前三天通知的限制。
(4)審判組織簡單。審判由審判員壹人獨任,但應有書記員記錄,不得自查自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和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履行陪審員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
再審案件原屬第壹審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屬第二審或者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