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並作出判決;
2.法院未依法向被告人送達開庭通知書,導致被告人不到庭的,應當重新確定開庭時間;
3.被告已在法院傳票上簽字但不到庭,或者拒絕在傳票上簽字的,法院可以公告送達,期滿後視為簽字,可以缺席判決;
4.缺席判決可能導致被告敗訴,因為法院無法查明事實真相,無法提供關鍵證據和質證。
通知法院開庭的義務:
1.通知時間: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壹定時間內將開庭通知書送達被告,保證被告有足夠的時間應訴;
2.通知方式:開庭通知通常以郵寄、遞送或電子方式發送,以確保被告收到通知;
3.內容要求:通知書應當載明開庭時間、地點和出席開庭的必要性,並告知被告不出庭可能產生的後果;
4.送達證明:法院需要保留送達證明,證明被告已經得到合理通知。
綜上,被告不出庭的後果是缺席判決。但法院未依法向被告送達開庭通知書的,應當重新確定開庭時間。如果被告已在傳票上簽字,但不到庭或拒絕簽字,法院可以宣布送達,視為簽收,然後作出缺席判決。但缺席判決可能導致被告敗訴,因為法院無法查明事實真相,無法提供關鍵證據和質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44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