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首長出庭應訴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被訴行政機關的監察機關和上壹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壹)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且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二)行政機關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聽證,人民法院準許重新聽證,行政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出庭應訴的;
(三)行政機關負責人和相應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出庭的;
(四)行政機關負責人未經法庭許可回避的;
(五)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解釋或者說明,行政機關負責人拒絕解釋或者說明,致使審理無法進行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並在裁判文書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