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決下來後可以改。改變的前提是判斷有錯誤。2.判決書,法律術語,指法院根據判決書撰寫的文書,是法院常用的應用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有壹審判決、二審判決、審判監督判決等幾種類型。3.如果壹審判決不生效,可以向上壹級法院上訴,由上級法院改判;二審判決或者壹審判決已經生效的,可以在6個月內提出上訴,也可以向檢察院提出上訴,請求檢察院抗訴。案件重審後改判。4.以民事判決書為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壹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5.《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6.《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上一篇:法律是契約嗎?下一篇:非全日制mba好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