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交納訴訟費的標準如下:
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從50元到500元繳納;
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4、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
5、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6、超過10萬元的,按0.1%繳納;
7.中止執行的案件,已繳納的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執行的,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
5.當事人交納執行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執行費。
綜上所述,法院執行費用壹般應由被執行人承擔。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費用由雙方協商承擔。如果協商不成,法院可以進行第二次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繳納申請費。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人民法院以劃撥或者拍賣方式強制執行的,可以在劃撥或者拍賣後扣除執行費用。
依法拍賣財產,應當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委托拍賣機構進行。
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法律處理所得,應當上繳國庫或者納入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