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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案件壹定要有原始證據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需要保留原件或者自行提供證據原件的,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實的復印件或者復制件。

按照上述規定,當事人在向法院提交證據時必須提交證據原件。

發展

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經當庭質證、核對後,被法院認定為案件事實依據的內容在法院作出的判決中列明。法院對當事人的判決已經處理了爭議事項。從壹事不再理和最終正義原則的角度來看,法院必須收回原始證據,以避免重復起訴。

這是法院處理案件的基本規則。原始證據應附在法院存檔,壹般情況下不會返還給當事人。但當事人要求的壹些特殊證據,如產權證、殘疾證、職業資格證書等與當事人密切相關,需要繼續使用的證據必須返還當事人。

對於當事人要求返還的證據,當事人必須提供證據復印件,並在復印件上註明原件被收回的情形。如果壹方不服判決,壹審法院將把包括證據在內的所有案卷放在壹個卷宗中,提交給上級法院。當事人無需重新收集證據或提供證據。

參考資料:

黑龍江甘南縣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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