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財產評估有兩種情況:(1)當事人先請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報告,然後提起訴訟,起訴狀內容明確標明標的物的評估價格;(2)當事人提起訴訟後,向受理法院申請指定評估機構對涉案財產進行評估。本院審判長將通知被告協商確定鑒定機構。原、被告無法達成統壹鑒定機構的,法院將指定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涉案財物實施鑒定價格,並以鑒定價格作為判決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資產評估,是指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接受委托,對不動產、動產、無形資產、企業價值、資產損失或者其他經濟權益進行估價,並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三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確定估價對象價值的,可以自願委托估價機構進行估價。涉及國有資產或者公共利益的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進行評估(以下簡稱法定評估)的,應當依法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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