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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庭是做什麽的?

法律主觀性:

執行庭是法院設立的負責執行法律文書的機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員,辦理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和刑事案件的財產執行。目前,基層人民法院大多設有執行庭,由壹名庭長、若幹名副庭長和執行員組成,並配備書記員和司法警察。《民事訴訟法》第228條執行機關的執行應當由執行員執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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