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終結,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因某些特殊情況使執行程序無法繼續或者沒有必要繼續的,而終結執行程序。
1,發生了特殊情況,沒有必要也不可能繼續執行程序。
2.執行程序將永遠停止。
中止和終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因此,當事人不存在上訴的問題。另外,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有協助,最終裁定書也要送達其上。執行終結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1)程序有效性。終止執行的裁定壹旦生效,執行程序宣告結束,以後不再恢復。
(2)實質效果。執行終結後,法院不再以司法強制手段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也不保證權利人通過執行程序實現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否定或者推翻法律文書對權利人應當享有的權利的確認,而是法律不再予以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1。申請人取消申請;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已被撤銷;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無義務承擔人;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