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關於食品衛生的立法是中世紀英國頒布的《面包法》,制定該法是為了解決與石膏與面粉混合以及出售變質肉類有關的問題。
最早真正的食品衛生法是美國國會65438年至0906年通過的《食品藥品法》。這是第壹部管理食品安全、誠信經營和食品標簽的國家立法。此外,美國還頒布了《肉類檢驗法》、《食品質量保護法》、《公共衛生服務法》和《2002年公共衛生安全和生物恐怖主義預防和應對法》。
在歐洲,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食品安全法、人畜疾病法、動物蛋白加工法、家禽法、動物福利市場管理法、家禽飼養法。歐盟委員會發布的食品安全和普通食品法白皮書。
日本2003年制定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以“保護國民健康為第壹前提,將采取壹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確保食品安全”為基本指導思想。這是日本食品衛生法的重大改革。核心內容是從保證食品衛生到保證食品安全的轉變。這也是當前全球食品衛生立法的壹大變化。
我國第壹部真正意義上的食品衛生法是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該法經過13年的試行期,於1995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食品衛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