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通過規制壟斷和限制競爭來調整經營者之間競爭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反壟斷法的適用範圍是:
1.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壟斷行為,排除、限制國內市場競爭的,適用本法。
2.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3、農產品生產者和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協作行為。這條法律不適用。
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壹)固定或者改變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數量;
(三)劃分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
(五)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