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和行政壟斷。所謂壟斷行為,實際上是違反競爭法的規定,其目的是擴大自身的經濟規模或者形成有利的經濟地位。壟斷協議是指兩個以上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其他聯合手段限制競爭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壹)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麽?
1,區域壟斷。即區域市場壁壘。地區壟斷從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出發,利用各種不合理的手段制造障礙,限制地區之間的經貿往來,割裂地區之間的資源聯系,損害市場統壹和公平競爭;
2.部門壟斷;
3.行政強制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和社會公眾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