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條。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處罰的行為,以及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壹)聚眾鬥毆、追逐、攔截他人、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等。;(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管制器具的;(三)毆打、辱罵、威脅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的;(四)盜竊、哄搶、哄搶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五)傳播淫穢讀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的;(六)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七)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八)參與賭博;(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