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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分析

1.兩人使用暴力迫使陳某簽署65438+萬元的自願賠償書,構成敲詐勒索,但不構成搶劫罪。兩人雖然當場使用了暴力,但只是強行寫了壹封賠償信,並沒有當場搶奪財物。陳某將有選擇未來是否支付賠償的自由。葉某、王的行為不符合搶劫罪“因無力反抗而被迫交付財物”的規定,不構成搶劫罪。葉的行為不屬於正當行使權利,因為其采取的暴力、恐嚇手段已經超出了正常行使權利的範圍。

2.在他們拘禁並向陳先生勒索65438萬余元後,應以綁架罪論處,不應以非法拘禁罪論處。根據刑法規定,以索取債務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屬於非法拘禁罪。雖然葉某要求賠償的依據是陳某與妻子通奸,但陳某也承諾賠償,但只承諾2萬元。葉某以暴力威脅方式單方面索要債務65438+萬元,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通過敲詐單方面成立的債務,不是這裏的債務。因此,對葉、王不應以非法拘禁罪處理,而應以綁架罪處理。

3.葉某將老陳敲至昏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而非正當防衛,因為葉某的防衛手段不對等。

4.葉某從老陳處取走65438+萬元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這種行為不屬於搶劫罪。葉某在與老陳見面時雖有獲取65438+萬元的故意,但這種故意並非搶劫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而只是壹種交易意圖。這種行為不能被綁架罪吸收。綁架罪只吸收敲詐勒索取得財物,不吸收盜竊取得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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