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50公斤以上咖啡因符合立案標準。
2012 5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規定了公安機關毒品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12種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立案追訴標準(三)》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依據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為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查處毒品犯罪案件、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提供了明確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
第二條【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明知是非法持有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七)咖啡因五十公斤以上;
非法持有毒品兩種以上,每種毒品未達到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照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的比例折算為海洛因,且累計總和達到10克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所稱非法持有,是指違反國家法律和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持有、攜帶、私藏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壹條第八款的有關規定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