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由股東大會決定;
2.獨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獲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3.《公司法》關於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
《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四條
(壹)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65,438+0%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由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2)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獲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應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職業、教育背景、職稱、詳細工作經歷、所有兼職等。,並對其作為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公開聲明其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規定公告上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