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文件;(五)建設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