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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房屋拆遷面積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確定如下:

1.被拆遷房屋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尚未取得產權證的,在許可證核定的範圍內據實確定房屋建築面積。

2.租賃合同只記載使用面積的,可以實地測量,也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房屋建築面積。計算公式為:

房子每戶建築面積=每戶使用面積?建築面積系數;

其中:建築面積系數=房屋總建築面積/房屋總使用面積。

3、執行政府租金標準的公房房間、廚房、廁所、樓梯間等* * *部位,租賃合同或房產管理部門的租賃管理信息有記載的,按記載面積計算;未記錄的,按* * *與用戶數平分。

4.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合同(公房出租)上有閣樓記載的,凈高1.4m(含)以上且不超過2.2m部分按實測使用面積的50%計算建築面積,凈高2.2m(含)以上部分按實測使用面積的70%計算建築面積。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及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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