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按照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算,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拒絕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過3%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給買受人;房價款絕對值超出3%的部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分兩次返還給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的面積
面積誤差比= × 100%
承包面積
因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的,當事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壹條以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套內建築面積,並約定套內建築面積不變、套內建築面積與套內建築面積有誤差時的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