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壹條:為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時,可以按照約定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根據商品房預售情況,開發建設投資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
商品房預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相關工程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