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復檢。經核實,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要求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房子主體結構的質量。房屋防水等非主體結構問題,雙方在購房合同中有特別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雙方在購房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買受人應與開發商協商解決,但壹般開發商不會同意退房。遇到此類問題,如在法定保修期限和範圍內,開發商應依法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如超出法定保修期限和範圍,實行有償維修。其中,房屋*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改造、維修費用從公共維修基金中支付;屬於購房者自用部位和設備的,費用由業主自行承擔。如果開發商在法定保修期內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買受人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由此給買受人造成的壹切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