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誤賠償”要求航空公司必須對旅客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進行賠償。其中,航班延誤期分為四小時至八小時和八小時以上,賠償標準在65438元至200元之間。各航空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實力確定自己的賠償標準。比如延誤4到8小時可以賠償100元,150元甚至200元。延誤超過8小時的,賠償金額不超過200元。
2.根據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由數個航空承運人辦理的連續運輸,各承運人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貨物,都受本法規定的約束,按照合同辦理的運輸區段,視為運輸合同的締約壹方。前款規定的連續運輸,除合同明確約定由第壹承運人負責全程運輸的以外,旅客或者其繼承人只能在發生事故或者延誤的運輸區段對承運人提起訴訟。托運行李或者貨物滅失、損壞或者延誤的,旅客或者托運人有權對第壹承運人提起訴訟,旅客或者收貨人有權對最後承運人提起訴訟,旅客、托運人、收貨人都可以對滅失、損壞或者延誤發生地的運輸區段的承運人提起訴訟。上述承運人應當對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