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調解。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介機構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以擺事實、講道理的方式,促使雙方自主達成還款協議;
3.訴訟和解。如果不能達成壹致,債權人可以憑身份證、戶口本、起訴狀、借條等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對方當事人還錢,對方當事人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仍不還錢的,債權人可以在法院判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作出判決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申請支付令。債權人可以憑債權憑證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法院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借款,逾期不支付的,可以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5條
借款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貸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