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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的定義是什麽?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同居行為。

非法同居關系的主要特征:缺乏合法的結婚形式要件。這是區別非法同居和合法婚姻的主要特征之壹。任何合法的婚姻關系都必須履行婚姻登記手續,具備結婚的法定形式要件。但非法同居關系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缺乏結婚的法定形式要件;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具備事實婚姻的法律要件。這是區別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的主要特征。事實婚姻都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不是事實婚姻,是非法同居。

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具備事實婚姻的法律要件,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不具備婚姻的法律要件;

2.沒有法定時限;

3.這是法定的例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2街。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第1054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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