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規則三。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規定:
第十條?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雙方在同居期間所得的收入和財產,應當作為普通財產處理。同居前,壹方自願贈與另壹方的財產,可視為贈與關系。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索取的財物,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84)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12)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第十壹條?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同居期間形成的債權債務可以作為* * *的債權債務處理。?
第十二條?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壹方患有嚴重疾病且在同壹生活期間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當給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壹方給予壹次性經濟幫助。
宜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