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明重婚的證據:如雙方照片、聊天記錄、視頻、證人證言、開房記錄等。
2、壹方和第三方在相關登記機構以夫妻名義登記的信息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壹:非法同居如何處罰?
1.離婚後,雙方未再婚,但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壹方起訴離婚後,壹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2、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壹方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經查證是非法同居的,應判決解除。
3.同居期間壹方死亡,另壹方要求繼承財產的,可以根據《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和互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4.違反情節嚴重的,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民事制裁。
5,對非法同居的處罰壹般是沒有的,既然沒有結婚登記,那就是未婚同居,現在也不算非法同居。
6.非婚同居期間生的孩子要交社會撫養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被認為是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