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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調解與行政調解的區別

司法調解與行政調解的區別如下:

1,不同科目。

人民調解的主體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司法調解的主體是人民法院,行政調解的主體是黨委、政府和行政部門。

2.調解內容不同。

人民調解主要是調解民間糾紛,方便、高效、免費、無害。司法調解主要調解民事案件、行政賠償案件、刑事自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和執行和解案件。行政調解主要是調解具有行政隸屬關系的人之間的糾紛。

3.性質不同。

人民調解的性質是非訴活動,司法調解是訴訟活動,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壹樣,屬於非訴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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