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並在工商登記後15日內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公共* * *停車場(庫)經營者變更登記事項或者歇業的,應當按照規定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自變更或者歇業之日起15日內到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公共停車場(庫)關閉的,經營者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擴展數據:
停車場處理的相關要求規定:
1.經營者利用閑置土地開設經營性臨時停車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備案手續。
2.經營者在辦理備案手續前,應當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對停車場的消防條件及其對周邊交通和環境的影響進行評估。
3.評估過程中,經營者應當公示停車場設置方案,並通過座談會聽取停車場周邊單位和居民的意見。評估報告和聽取意見的情況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時報送備案部門。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