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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起訴的最高刑罰的規定

檢控的最高刑罰如下: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五年;

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滿10年的,追訴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限為二十年;

5.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6.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

辦理刑事案件的流程如下:

1.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應當查清犯罪事實,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綜上,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進行了訴訟,對當事人作出了相應的判決,並出具了判決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判決時沒有發現的犯罪,執行機關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依法應當減刑、假釋的,執行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裁定的建議書,並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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