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見證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壹人代書遺囑人、立遺囑人及其他見證人,並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或者變更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撤回遺囑相關內容。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5條開始後,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選舉遺產管理人;未選出繼承人的,由繼承人* * *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遺產管理人。
第壹百五十二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沒有放棄繼承的,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移給繼承人,但遺囑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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