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的程序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審判只能由法院進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主要負責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分子的自首,確定是否有犯罪事實,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七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法官應當就指控的犯罪事實詢問被告人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八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九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壹節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的規定限制。但在宣判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