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退賠方式有:公安機關可以將扣押的款項返還被害人,也可以在刑事判決後返還被害人。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合法財產,應當依法及時返還,退賠部分應當予以扣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個人吸收存款數額不滿二十萬元或者變相吸收存款不足三十戶,但給存款人造成損失65438+萬元的,基準刑為三個月拘役;損失每增加3.5萬元或者每增加2戶,刑期增加1個月;宣判前退還存款人全部存款的,適用罰金刑;個人吸收存款致使存款人損失20萬元,或者吸收公眾存款30筆,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損失每增加3萬元或2戶,刑期增加1個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個人吸收存款654.38+0萬元的,基準刑為三年有期徒刑;每增加8萬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