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防治城市水汙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的規劃,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排水和汙水處理,以及城市內澇的防治。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將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城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