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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負責人風險大嗎?

分公司負責人的風險不大。分公司是民事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負責人只是以分公司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壹般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相當於總公司的壹個部門。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或者財產,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其財產是總公司的壹部分。它只有運營權和使用權。在當事人只選擇支行作為被告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判決支行承擔法律責任。由於分行的法律地位相當於總行的壹個職能部門,總行沒有必要以自己的名義授權分行的中非負責人作為簽字代表。但是,由於被授權的分行員工不是法定代表人,可能會帶來以下法律風險:

1.簽名權限沖突的風險。因為分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有權代表分公司簽訂合同,分公司負責人的簽字壹般對分公司具有約束力。因此,如果總公司將簽字權授予其他不承擔責任的員工,就需要明確限制或禁止分公司負責人的簽字權,但這種限制只能在公司內部生效,不能用於對抗締約壹方。

2.表見代理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 *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由分公司管理的物業承擔。不夠的,由法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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