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分支機構負責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1.壹般來說,分公司負責人不對外承擔責任,相當於總公司的壹個部門。該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分公司的經營範圍壹般不得超過總公司的經營範圍。因此,從法律上講,分公司負責人的權限也受到總公司章程的約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2.分公司對總公司負責嗎?
分公司不對總公司負責。分公司的財產屬於總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所以在經濟上與總公司統壹核算,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總公司清償。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壹部分,列在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但實際和最終的責任承擔者是總公司。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