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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簽訂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法律分析:無效。離婚協議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即“離婚”為生效條件。如果離婚,協議內容有效;如果沒有離婚,沒有履行條件,協議當然不會生效。在此前的司法實踐中,確實有法院將無效的離婚協議作為判斷財產歸屬的參考依據,但2011頒布的司法解釋已對此明確作出了新的規定:“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不成功,在離婚訴訟中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根據實際情況對夫妻分別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發現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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